一,无证排污:
没有获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期满还没有申请办理延续的,延续未获准的,许可证撤销,吊销,注销的却依然排放污染物称为无证排污;根据相关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中第33条: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,关闭。
二,超浓度、超总量排污:
超出排污许可所要求的排放浓度、许可排污量的。根据相关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中第34条: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由有批准权的人民zf批准,责令停业或者关闭。
三,逃避监管:
通过渗井、暗埋管、渗坑、进行篡改或伪造数据信息,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形式,同样根据相关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中第34条: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,关闭。
